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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案终审:“同人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赔偿金庸168万
发布日期: 2023-05-13 12:36:47 来源: 封面新闻

2023年5月12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金庸诉《此间的少年》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网络小说《此间的少年》系金庸多部武侠小说的“同人作品”,作者为杨治(笔名“江南”),主要讲述汴京大学中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大侠们的校园故事。


(资料图)

《此间的少年》早期版本

“同人作品”是指的是利用原有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的作品。

2016年,金庸将江南告上法庭起诉《此间的少年》侵权,被誉为“同人作品”第一案。2018年,该案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均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金庸去世,林某怡系其遗产执行人并作为上诉人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此间的少年》多数人物名称、主要人物性格、人物关系与金庸涉案小说有诸多相似之处,存在抄袭剽窃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权,《此间的少年》的故事情节与金庸小说表达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没有侵犯著作权。法院认定,2002年首次《此间的少年》出版时将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借助《射雕英雄传》的影响力吸引读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令被诉侵权作品《此间的少年》作者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满足读者的多元需求,衡平各方利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在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不判决《此间的少年》作者停止侵权行为,但明确《此间的少年》如需再版,应向《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的权利人支付经济补偿。

该案终审判决书载明,法院判决被告江南自2023年4月23日起15日内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和新浪新闻网站刊登声明消除不正当竞争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封面新闻记者在上述报纸版面和网站,未查询到江南的声明内容。

一审判决: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5年,查良镛(笔名:金庸)发现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的小说《此间的少年》所描写人物的名称均来源于其《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其作品实质性相似。该小说由江南署名“江南”发表,由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出版统筹、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出版发行,在中国大陆地区大量销售。

金庸认为江南抄袭其作品中的经典人物,在不同环境下量身定作与其作品相似的情节,改编其作品后不标明改编来源,擅自篡改其作品人物形象,侵害了金庸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同时金庸作品拥有很高的知名度,江南盗用上述作品独创性元素获利巨大,妨害了金庸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金庸还认为,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对小说《此间的少年》存在的侵权情形未尽审查职责,应承担连带赔偿和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遂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各被告立即停止侵犯金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销毁库存图书;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江南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出版纪念版造成的经济损失100多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8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此间的少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江南及其余各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由江南赔偿原告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被告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就其中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江南赔偿金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万元,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就其中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金庸、江南、北京精典博维公司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金庸去世,林某怡系其遗产执行人并作为上诉人参加了诉讼。

二审改判: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对于人物名称、人物关系、基本性格特征等元素能否构成作品的部分内容,《此间的少年》是否侵害金庸作品著作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各执一词,莫衷一是,成为讼争焦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此间的少年》故事情节表达上,除小部分元素近似外,推动故事发展的线索事件、场景设计与安排以及内在逻辑因果关系,具体细节、故事梗概均不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整体而言,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60多个人物组成的人物群像,无论是在角色的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人物背景都体现了金庸的选择、安排,可以认定为已经充分描述、足够具体到形成一个内部各元素存在强烈逻辑联系的结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二审法院认为,《此间的少年》多数人物名称、主要人物性格、人物关系与金庸涉案小说有诸多相似之处,存在抄袭剽窃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对其出版发行的作品是否侵权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收到《律师函》后未及时停止出版、发行,构成帮助侵权。

在上述抄袭行为被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情况下,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但《此间的少年》在2002年首次出版时将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蓄意与《射雕英雄传》进行关联,引人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其借助《射雕英雄传》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的意图明显,江南的该行为又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考虑到《此间的少年》与《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在人物名称、性格、关系等元素存在相同或类似,但情节并不相同,且分属不同文学作品类别,读者群有所区分。为满足读者的多元需求,衡平各方利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但明确《此间的少年》如需再版,则应向《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的权利人支付经济补偿。从《此间的少年》所利用的元素在全书中的比重,酌情确定经济补偿按照其再版版税收入的30%支付。(封面新闻记者 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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