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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上民法典看冬奥:滑雪“追尾”谁之过
发布日期: 2022-02-13 06:09:11 来源: 中国青年网

□ 本报记者张雪泓

□ 本报通讯员 秦婧然

“纯洁的冰雪,激情的约会”,随着2022北京冬奥会大幕的拉启,在竞技体育精神的感召下,越来越多的冰雪运动爱好者走进滑雪场,亲身感受冰雪运动的魅力。

当然,在享受冰雪运动快感的同时,还应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性有正确认知。那么,参加冰雪运动,应注意防范哪些风险?对于最常见的滑雪“追尾”事故,法律责任应该如何划分?这次,我们将跟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一起分析滑雪中可能涉及的那些法律问题。

问:参加滑雪运动受伤,适用民法典中的“自甘冒险”原则吗?

答:滑雪是一项风险系数较高的运动,需要进行专业学习培训,否则很容易受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可见,在滑雪、滑冰等具有一定危险的运动中,如果自身并不掌握相应的技术而贸然参加,因自身原因受到损害的,那么根据自甘冒险原则,需要自己承担相应的风险。

民法典中确定的“自甘冒险”原则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文体活动中的自甘冒险,让参与者为自愿行为买单,使得责任承担规则更加公平。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参与的文体活动仅限于当事者直接投身的活动,比如对观众造成的损害就不包括在内,而法条中规定的“其他参加者”也仅限于在同一活动中,例如在操场跑步时不慎被旁边的打球者砸伤,则不属于自甘冒险。

问:滑雪场上,如果滑雪者没有注意雪道情况,将前方滑雪者撞伤,应该承担责任吗?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国际雪联十大安全准则中有两个重要原则,一是选择安全路线原则,即后方滑雪者务必要选择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线路滑行;二是超越原则,即从后方或侧方超越其他滑雪者时,请保持足够距离。也就是说,在滑雪场上,通常情况下前方滑雪者有雪道使用的优先权,在滑雪时,后方的滑雪者应该保持距离、注意避让。事发时,如果后方滑雪者没有观察留意雪道情况,也没有保持安全距离,而将前方滑雪者撞伤,后方滑雪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问:如果在滑雪场上发生碰撞事件并造成伤害,滑雪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滑雪场作为体育场馆的经营者、公共场所管理者,对在场地内滑雪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滑雪者在滑雪时没有佩戴头盔,但是滑雪场内没有工作人员阻止未戴护具的滑雪者进入中高级雪道,属于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问:初级选手在高级雪道发生事故,雪场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如果让雪场来确认滑雪者的滑雪能力,难度较大。作为成年人参与滑雪运动,首先应该自我认知是属于初级还是高级水平,并依据自己的能力来选择相应雪道。对雪场来说,首先应该尽到提示风险的义务,在雪道上设置警示牌,让初学者知道自己应该在哪个雪道滑雪。此外,雪场巡视人员要尽职巡查,看到那些跌跌撞撞的初学者误入高级道,有义务将这些人请出与之不匹配的雪道,并加强相应保护措施。

问:参加冰雪运动,应注意防范哪些风险?

答:在畅享冰雪运动的同时,也要量力而行,防范风险,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在此提醒广大冰雪爱好者,要正确认识冰雪运动的危险性。进行冰雪运动前,务必佩戴正规的运动器具、护具,根据自身能力和水平选择对应的场地、雪道,同时规范遵守场馆内的相应规定,不可盲目冒险。滑冰场、滑雪场等冰雪运动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也应切实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场馆内设立警示提示标志,提醒运动人员安全注意事项,配备具有救援知识的人员在场馆内进行安全巡逻,设置医务室和医疗人员对紧急情况和突发情况进行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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