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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检察故事汇】5000元的抗诉监督案
发布日期: 2022-02-24 22:35:08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讲述人: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检察院一级检察官 马爱丽

一个5000元争议的小案,为何在两年多的时间历经一审、抗诉、再审如此多的程序?申诉人从气愤质疑到感激信任,到底经历了什么?检察官从努力息诉调解到坚决抗诉,又是为了什么?

2019年2月的一天,一个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案件分到了我的手上,依办案程序,我约申请监督人杨刚来作询问笔录。我还没开始问,他就气势汹汹地拍着桌子说:“本就是徐兵违约,还拉走我的东西,法院为什么判我败诉?法律到底是不是公正的?如果检察院也处理得不公正,我就找媒体曝光!”他情绪十分激动,而我感觉他对我很不信任。

我义正词严地对他说:“如果你有理有据,你不用找任何人,我也会支持你。如果你没理,就算把再有影响力的媒体找来也不管用。”不知是被我怼得哑口无言还是信服了我的话,他终于平静下来,开始跟我谈话。

原来,杨刚承租了一间门面房,经房主同意后转租给徐兵,双方约定租期三年,租金半年给付,徐兵向杨刚交付押金5000元。合同履行至半年时,徐兵因经营不善想解除合同,要回5000元押金,杨刚不同意。徐兵便将出租屋内杨刚提供给其使用的空调、冰柜、桌椅等物品全部拉走。因房租未能及时续上,房东将房屋收回。随后,杨刚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徐兵违约并承担5000元违约金,返还拉走的物品。但法院认为,是房主收回房屋导致二人合同解除,且杨刚没有证据证明徐兵违约,驳回了杨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徐兵又起诉杨刚要求返还5000元押金,法院予以支持。

经过审查,我认为可以证实房主是在徐兵逾期未支付租金后才收回的房屋,房主收回房屋并不是二人合同解除的原因,所以法院的判决存在错误,这个案件可以提请抗诉。

但是,一个5000元争议的案件让两个当事人陷于至少一年到两年的诉讼程序是否是最好的处理方式?当我电话询问双方是否有调解的意愿时,杨刚说如果徐兵给3000元违约金就可以了事,而徐兵说最多只能给2000元。因1000元差额,调解搁置了几天。当我准备再行调解打电话给杨刚时,却怎么也打不通。

几天后,杨刚突然来找我,说要把案件撤回。我问他,你们是自行和解了吗?他说不是。原来,杨刚因未执行返还押金的判决被法院司法拘留5天,罚款5000元。这个消息让我一阵惊愕,这个曾经让我感觉聒噪的当事人,怯懦地坐在那里说:“我不告了,不告了。”我突然感到很难过,我知道他是因为害怕了,才要把案件撤回,但司法办案不应如此,不能让群众因为害怕而强忍冤屈。

我向杨刚解释道:“徐兵的行为构成违约,法院的判决存在错误。之前是考虑争议的数额小,才想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是可以提请市检察院抗诉的,但如果你想撤回监督也是你的权利。”杨刚有些激动地说:“如果你们支持我,我肯定要告的,我咽不下这口气。”

第二天,我完成了审查报告,针对实体以及程序问题提出了五点监督理由:第一,原判决认定是房主收回房屋导致二人合同解除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二,对徐兵逾期未支付租金,擅自毁约的行为未判决承担违约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第三,判决文书“本院认为”部分表述“杨刚应退还徐兵5000元押金”超出了本案诉讼请求,实属不当;第四,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未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程序违法;第五,原判决没有依法维护诚实信用原则致当事人不能息诉。

最终,宿迁市检察院采纳了我院的提抗意见,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市中级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再审。2020年9月27日,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案结事了,我也感慨万分。或许对于我们只是一个小案,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却是他放不下心的烦恼和大事,甚至会影响他一生对法律和法治的认知。作为检察官,我们不应该仅满足于个案判决,更要让当事人重拾对法律的敬仰,对司法的信任。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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