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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以夫妻名义办信用卡逾期60万 女子不服共同偿还申请抗诉
发布日期: 2021-09-24 10:02:18 来源: 大洋网

前夫信用卡逾期,成都的莫女士却成了共同被告,她到现在也想不通。

2012年5月,已经离婚3个月的前夫竟以夫妻的名义向银行申领了信用卡,之后逾期欠款60多万元。前夫被告上法庭,莫女士也成了被告。

“我什么也不知道,竟然要承担前夫的债务。”莫女士不解,她表示法院的传票、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都是寄到了丈夫那里,“这么多年,我的电话、住址都没有变过,什么也没收到过。”

莫女士说:“明明已经离婚,我也没到现场,银行为什么不对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核呢?”

2019年,莫女士向成都市中院提出再审,但因“超过申请再审的时限”,申请被驳回。“我之前都不知道有这个案子,怎么可能及时发现并申请再审呢?”今年8月,莫女士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请求抗诉申请书》。

9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检察院确认收到了申请,并表示“尚在办理中”。

莫名成被告

买机票时被指“失信被执行人”

女子才得知要偿还前夫信用卡欠款

“大约是2018年发现的。”莫女士表示,当时准备外出参加活动,要上网订机票,等输入了自己的身份证号,却发现“系统提示说买不了机票”。

莫女士只记得“失信被执行人”的字眼,她让儿子帮着上网查了一下,“结果发现有个案子,是信用卡借款纠纷,和我前夫有关。”

莫女士向记者展示了判决书。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中,当时的成都农村商业银行崇州崇阳分理处诉称,莫女士的前夫彭某于2012年5月向该行申领了信用卡。截至2015年5月22日,信用卡逾期未还长达4个月,其中本金49万余元,逾期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11.68余万元。银行提到,彭某与莫女士系夫妻关系,这笔债务也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清偿。”

由于彭某与莫女士未到庭,案件作缺席审理。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彭某与莫女士支付银行欠款的本金、利息以及滞纳金。

莫女士的结婚证显示2012年2月注销

莫女士称,对于该起案件,她没有收到过法院的传票、起诉状,也没有接到过法院的电话。更重要的是,莫女士称,前夫办卡时,两人早已离婚3个多月。她向记者展示了与前夫已注销的结婚证——两人于2012年2月离婚。

莫女士还向记者展示了她获得的前夫申请信用卡的资料。记者注意到,彭某申请的是成都农商行的“商汇通”信用卡,配偶信息一栏赫然填着莫女士的个人信息。此外,彭某还提交了与莫女士持有的结婚证复印件,以及莫女士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彭某申请信用卡资料,填写了莫女士的信息

“结婚证复印件不知道他怎么弄到的。”莫女士说,也许是两人离婚前,彭某复印的。至于有其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莫女士解释,因为之前和丈夫一起办公司,“公司业务经常需要用到我的身份证,所以为了方便起见,我准备了很多份签好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公司。”

莫女士对此质疑道:“银行没有审查资料吗?”

莫女士说,她试着找过前夫,“但是联系不上。”明明已经离婚了,为什么还要以夫妻身份申请信用卡呢?

记者也尝试联系莫女士的前夫彭某,但电话、短信均无回应。

申请再审被驳回

女方称前夫办信用卡时已离婚

银行表示信用卡为借款匹配

要不是因为买机票,莫女士一直不知道自己成了被告,要和前夫共同承担其逾期信用卡债务。她表示,彭某申请信用卡的时间是两人离婚之后,因此案涉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借款,而且自己从未收到过一审法院关于该案件的任何法律文书。

于是,莫女士经人介绍,找律师向法院进行反映,并于2019年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时,成都农村商业银行崇州崇阳支行作为被申请人出席。莫女士向记者出示了法院询问听证记录。

记者注意到,银行表示对莫女士与前夫的离婚证没有异议,但认为信用卡不是单独的事,“他们在2011年11月申请500万个人贷款,之后按照我行相关规定,又给借款人匹配信用卡,即再审申请人配偶(彭某)于2012年5月22日向我行申请的信用卡。”

另一方面,银行认为,即使是双方离婚后,“夫妻关系对外来说是延续的。”银行提到了两人的公司在双方离婚后的贷款文件,“2012年11月公司的借款合同,(莫女士)是股东,也有加盖公章的结婚证复印件,印证在借款期间是以夫妻名义对外借债的。”

成都市中院的判决认为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时限

不过,莫女士对银行的说法并不认可。对于离婚前那笔500万元贷款,莫女士有印象,她作为家属签署了承诺书,表示这是“家庭共同债务”,“但银行并没有说过要配套办理信用卡的事,这是两起独立的事。”

至于离婚后的贷款合同中盖有公司公章的结婚证复印件,莫女士说:“那不是我提交的,公司的公章也是前夫彭某在掌管。”她表示,事实上,离婚后自己就没有管公司的事了。

2019年10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莫女士的再审申请。法院认为,莫女士提起再审申请已经超过申请再审的时限,“且未向本院提交充分的证据……”

9月23日,记者联系了成都农村商业银行崇州崇阳支行(原成都农村商业银行崇州崇阳分理处)。崇州支行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以后,回应了记者。他重申此前成都市中院已经驳回莫女士的诉求,并建议莫女士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记者试图了解更多情况时,他表示:“我们不接受任何采访。”

申请抗诉

检察院称“正在办理中”

被执行人牵涉的是另一起借款合同案

“我之前都不知道这个案子,怎么能及时发现并申请再审呢?”莫女士说。“前夫彭某申请信用卡时,我没有到现场,银行难道不对彭某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进行审查吗?”

莫女士说,这么多年以来,自己的住址、电话都没有变过,“可是,我从来没有收到过崇州市人民法院关于这个案子的法律文书,无论是起诉状、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还是判决书。电话也没有接到过。”

她表示,前夫彭某收到过崇州市人民法院寄送的相关法律文书,并接到了法院的电话。法院的“送达回执”显示,判决书于2015年送到“四川领秀文具有限责任公司”,由门卫签收。莫女士称,她和前夫曾是这家公司的股东,前夫是法人代表,不过2013年7月,她退出了公司。

法院的送达记录,显示送到了公司门卫处

记者了解到,信用卡借款纠纷案于2015年7月20日庭审,当天,崇州市人民法院曾电话联系过彭某,来自法庭的通话记录显示,彭某确认收到了相关法律文书。

关于这起案件,记者尝试联系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管办了解情况,于9月22日下午按照法院要求提交了采访函。但是截至发稿时,对方表示还在走流程。

开庭当天,法院电话联系过彭某

记者了解到,今年8月17日,莫女士提交了《请求抗诉申请书》。其中表示,“请求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2015)崇州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请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红星新闻记者又联系崇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一位工作人员确认收到了莫女士提交的申请。该工作人员解释,出于保障莫女士权利的考虑,他们会依据职能介入,对案件进行监督,“已经联系过执行法官。我们正在办理中,如果有进展,我们会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律师的。”

至于莫女士被执行“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该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这涉及的是彭某、莫女士与银行的另一起借款合同案件,“还没有还清,资不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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