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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贩毒并容留他人吸毒 男子获刑九个月
发布日期: 2022-01-19 09:09:14 来源: 安徽长安网

近期,马鞍山市雨山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毒品犯罪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将随案移送的苹果手机一部、白色晶体物质二袋、冰壶一只,依法予以没收。该判决已于2021年12月21日生效。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18日,被告人孙某驾车前往宿迁市沐阳县,向李某(另案处理)以8000元价格购买5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孙某返回家中后吸食一袋,将剩余的4袋平均分成5小袋。2021年4月4日,孙某在家中与宋某在微信中达成买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交易。2021年4月5日,孙某在合肥市万象城将其从李某处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8g)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宋某。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民警在孙某家中搜查的白色晶体物质,系其2021年3月18日在李某处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经称重净重为2.29g,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检材未检出甲基苯丙胺。2021年7月17日,被告人孙某在武汉市万达瑞华酒店容留宋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21年7月18日,被告人孙某以5100元的价格从武汉市一男子手中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约2g)。孙某将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藏匿下衣口袋,乘坐动车从武汉市返回马鞍山市家中。2021年7月19日0时许,孙某在微信中联系缪某,将其从武汉市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2g)以700元价格贩卖给缪某,并容留其在马鞍山市雨山区凡尔赛公馆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21年7月26日,被告人孙某在与鞍山市雨山区凡尔赛公馆家中容留张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孙某于2021年8月1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于2021年11月26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接受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系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其中贩卖既遂0.2克,贩卖未遂3.0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孙某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孙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

毒品之害猛于虎,不仅对吸食者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甚至会危害家庭和社会。该案属于典型的“以贩养吸”类零星贩毒案件,孙某不仅自己吸食毒品,还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且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最终害人害己,受到法律制裁。现实中,许多吸毒者往往置法律、道德于不顾,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治安,靠违法犯罪来获取毒资。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认真学习相关的禁毒知识,增强抵御毒品的意识能力,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切勿以身试法。

(谢蓉蓉)

标签: 九个月 说法 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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