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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老人将房子赠予他人后失去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为何一个有效一个无效?
发布日期: 2021-10-09 22:46:49 来源: 东方网

近年来,订立遗嘱日渐成为人民群众自由处分财产、传承家庭财富的重要手段。今天(9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至2020年间该院受理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情况。

过去几年,遗嘱继承纠纷呈现高发态势。2017年至2020年,长宁法院共受理涉遗嘱继承案件548件,涉及608份遗嘱,案件数占同期继承类案件收案总数的60.25%。老年人是立遗嘱的主力,被继承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案件有449件,占比81.93%。从遗嘱形式上看,自书遗嘱共197份,占比32.40%;代书遗嘱197份,占比32.40%;公证遗嘱193份,占比31.74%。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分别有15.23%和28.93%的比例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由此引发了大量纠纷。

在一起代书遗嘱案件中,张老太与2018年8月订立遗嘱,将名下房产留给了二儿子。老太太过世后,这份遗嘱引起了其他几位子女的质疑。他们提出,张老太早在2016年就被同仁医院诊断为脑梗后遗症,2019年3月经司法鉴定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明,代书遗嘱见证人中有二儿子的同事和合伙人。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论是从遗嘱人的行为能力还是见证人资格上,本案代书遗嘱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应认定为无效。

不过,即使老人在事后失去民事行为能力,也不代表代书遗嘱必然无效。同样是在2018年,另一位老人李某也立下遗嘱,将名下的房产份额80%留给长孙,剩下部分由几个儿子平分。8个月后,老人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查明,本案见证人、代书人系养老院护工及被继承人老邻居,他们都表示,李某在订立遗嘱时思维清晰、表达清楚。据此,法院认为,本案中遗嘱形式要件完备,见证人、代书人先后出庭陈述遗嘱订立的过程,且证明遗嘱订立时被继承人精神状态良好;本案中没有与遗嘱订立时间相近的入院、出院记录,无法证明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病情恶化、认识能力异常,判决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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