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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网购平台的“正品保障”没有“正品”应赔偿</p>
发布日期: 2021-12-20 12:02:08 来源: 内蒙古长安网

问:刘某在某平台上某通讯公司(销售者)购买了一台价格1199元的某品牌手机,其平台网站页面明显位置标有“正品保障”,后手机出现问题,送去维修时发现该手机IMEI串号无法查询,在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网站上查询显示“未注册”,拆机后发现屏幕非该手机原厂屏幕,此机属于“翻新机”或“组装机”。刘某联系商家补开发票,但发票上显示的开票人(销售者)并非该手机厂家授权的经销商。刘某觉得某通讯公司其提供的商品存在欺诈行为,平台未履行“正品保障”服务承诺,请问,刘某可以并要求某通讯公司退还购物款,支付购物款的三倍数额赔偿,并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吗?

答:

该通讯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同时平台在其网站上公示了有利于消费者的“正品保障”服务承诺,应当向刘某兑现服务承诺,刘某可以要求赔偿并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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