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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丨违反7天无理由退货、虚构原价……最高法就网络消费纠纷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 2021-12-28 13:21:39 来源: 中国网

中国网12月28日讯 为妥善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针对合同权利义务、网络消费欺诈、网络直播带货、外卖餐饮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其中包含诸多消费者维权痛点:

遵守七日无理由退货承诺

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商品性质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所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但未依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且经消费者确认,消费者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销售二手商品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出,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二手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通过买卖二手商品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商品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虚构原价、虚假优惠价应赔偿

征求意见稿提出,平台内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以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方式实施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直播带货连带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费者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与提供该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外卖餐饮平台审查等义务

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公告,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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