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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1元转送女朋友 婚姻未成能否主张撤销
发布日期: 2021-12-22 12:46:36 来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婚前将自己的房产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女友,最终没能结婚,这房子还能要回来吗?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本案实质上仍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判决女友返还人民币合计96万元。

2016年8月,王明与姜红经人介绍相识,后逐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相处一段时间后,应姜红要求,王明与其父母共同出资70万元在海安市区购入了一套面积约140平米的商品房,该房产登记在王明和姜红名下,此后,二人也一同出资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

2017年6月,姜红发现自己意外怀孕,要求打胎。当月,王明将上述商品房中自己所持有的一半产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姜红。之后,姜红做了人流手术。

恋爱期间,王明与姜红同居生活,双方之间均有钱款往来,2017年10月,二人更是共同出资首付购买浙江海盐的房产一套,购房人为姜红,其中王明、姜红各出资16万余元。姜红取得该房屋,并支付按揭款。

二人的相处有甜蜜也有争吵,闹得凶时甚至提出过分手。2020年5月份,王明与姜红在经历了风风雨雨后终于决定一起走入婚姻的殿堂,联系婚庆筹备婚礼,商定领证日期。然而喜事将近,二人却又因琐事闹得不可开交,双方父母均出面协调,但直到9月还未能协商一致。最终,二人解除与婚庆公司的合同,双方彻底分手。

婚结不成了,此前1元转让的房产以及共同购买投资的房产如何处理也成了头疼的问题。王明认为自己当初以1元的价格转让房产,其目的是为了与对方顺利结婚,但房产转移后女方却以死相逼并做了人流手术。现在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姜红应当向自己返还财产并支付占用期间带来的利息。

女友姜红却坚持此前堕胎是王明要求的,案涉房产份额以1元的价格转让实际也是对自己的补偿,不存在返还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人争执不下,最终闹上法庭。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明与姜红自2016年8月至2020年10月以恋人关系相处,并同居。2017年王明及其父母全款购房,产权登记在王明和姜红名下,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可认定为王明父母出资并赠予一半产权给姜红,这一赠予行为是以王明与姜红结婚为目的的。2017年6月,王明又以1元的价格转让自己拥有的上述房屋产权的一半,姜红成为该房屋的唯一产权所有权人。虽然双方对王明这一行为有不同解释,但通过证据及庭审,王明并未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该行为是为了补偿怀孕流产的损失,因此二人间转让产权虽通过买卖合同的表象形式,但实际仍是为了让姜红放心,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本案在原告王明与被告姜红的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一方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不复存在,一方获取另一方的财物数额巨大的应当予以返还。综合考虑房款、装修款、购买浙江海盐房产的出资款、双方各自在恋爱过程中的付出、姜红在与王明同居怀孕人流的特定情形、房屋升值等因素,衡平双方的利益,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姜红不服,上诉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同时,应充分考量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家庭收入水平、当地风俗等多种因素,综合把握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以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王明、姜红经人介绍恋爱多年,双方为了结婚买房、装修、订酒店婚宴及婚庆公司,故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婚约关系。因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故相关婚约彩礼应当予以返还,法院综合考量各方情况作出上述判决,并无不当。(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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