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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把母亲赶出门 女儿两次离婚“转让房产” 法院:保障母亲居住权
发布日期: 2021-11-13 18:17:40 来源: 荔枝网

结婚、离婚、再结婚、再离婚,一对小夫妻这样一套复杂“操作”,竟是为了让女方母亲搬出与他们同住的房屋。今天(11月13日),记者获悉,近日,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父亲为前妻“讨房”的特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决他们第二次离婚时转让房屋的行为无效,保障了女方母亲的居住权。

离婚后,李林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供前妻俞娟和女儿李莉居住,产权登记在李莉名下,俞娟出资进行了装修并购置了家具。

入住后,因反对李莉与男友石斌谈恋爱,母女两人时常发生争执。李莉执意与石斌谈结婚,婚后两代人同处一室,矛盾不但没有消除,反而愈演愈烈,直至发生肢体冲突报警。俞娟认为房子有自己的一半,要求女儿把房子卖了分一半买房款给她,而李莉则提出安排母亲去别处居住。

双方协商不成,于是李莉与石斌打算暗度陈仓,先离婚暂时回避卖房分钱的问题。李莉怀孕后,为办准生证与石斌复婚,并立即将房子以婚内协议的方式过户给石斌,然后再次离婚并约定房子归石斌所有。于是,“房主”石斌将门锁一换,理直气壮地要求前岳母俞娟迁出。

此时,李林看不下去了,认为女儿和女婿恶意串通,损害了自己对前妻俞娟进行扶养、扶助的权利,故诉至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女儿、女婿之间的转让行为无效,并将房子恢复登记到女儿李莉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莉与石斌就涉案房屋的转让行为无效,两人应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恢复登记至李莉名下。关于客观存在的家庭矛盾,建议各方积极面对、坦诚相待、换位思考、妥善化解,以期回归和睦、融洽的家庭氛围。

本案中,李林与余某已经离婚,且购买的这套房屋登记在女儿名下,那么他是否有权提起该诉讼呢?

对于这一问题,江宁开发区法院法官张雨青表示,从李林为女儿李莉购买涉案房屋的目的,到涉案房屋交付后的居住使用状况,再到李莉与母亲共同居住产生矛盾后,李莉提出的方案等综合分析,李林将涉案房屋赠与李莉时附有容俞娟居住的义务,李莉应当履行该义务。而李莉通过婚内协议等方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石斌名下,并欲通过石斌使俞娟迁出,进而不履行赠与附有的义务。因此,李林作为涉案房屋的赠与人,系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该诉讼。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那就是李莉通过与石斌达成婚内协议,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至石斌名下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张雨青介绍,虽然物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的特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支配物权应尊重意志自由,“但这种自由应当有所限度,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且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他表示,李莉与石斌转让涉案房屋所隐藏的目的是为了使母亲搬出,意图使用法律手段规避道德风险,既损害了母亲的居住权,更不为社会公众道德评价体系所接受,故两人的行为无效。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宁法宣 编辑/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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