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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要赔偿吗?
发布日期: 2021-12-22 12:47:32 来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事情时有发生,劳动者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钱某于2016年4月至南通某商贸公司从事仓库保管员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7月21日止。2019年11月12日,该公司就仓库库存情况进行盘点核对,发现仓库中货品缺损严重,经统计,直接损失达人民币170万余元。同年12月12日,钱某提出辞职并就其严重失职行为作出深刻检讨,同时还向公司出具了一份自愿赔偿公司损失25万元的承诺书。但钱某并未履行该份赔付承诺,故南通某商贸公司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查明,钱某在担任仓库保管员期间,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其自有资金被挥霍一空后,便多次从信用卡套现、向他人借款用于赌博。钱某陈述,由于其经常不在公司,所以将其持有的仓库钥匙擅自交予他人,且平时基本上不会对仓库货品进行盘点,正常的仓库盘点一年一次。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钱某系南通某商贸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其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本公司财产造成损害所发生的侵权行为,系基于钱某作为劳动者与某商贸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存在监督、管理的劳动关系基础上并基于服务于用人单位的利益行为产生的,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侵权行为。案涉纠纷发生在钱某担任仓库保管员期间,系因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所引发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而非财产损害纠纷。因此,该案件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给予劳动者一定的处分,乃至解除劳动合同,这在实践中并无争议。但对于造成的损失,劳动者是否应负赔偿责任,除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对此问题作出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是否劳动者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考虑到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通常情况下,只有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须赔偿。理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一有过失就让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则无疑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转移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显然有失公允。据此,法院认为,钱某在担任仓库保管员期间,未能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岗位职责,未能尽到劳动者应有的诚信、勤勉的义务,给单位造成损失,其在工作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南通某商贸公司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对钱某的履职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在已经发现问题苗头后,仍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止损,对造成货品缺损的严重后果亦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综合考量南通某商贸公司所应承担的经营风险、对损害后果发生存在的管理缺失、钱某的过失程度等因素,酌定钱某赔偿南通某商贸公司65万元。

从这个案例中也可以看出,其实即便劳动者承担了赔偿责任,也只是部分责任,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何避免这样的损失再度发生呢?

法官支招: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前应当加强资质审查,劳动合同的条款中应对因重大过失和违规操作造成单位损失的赔偿、晋级奖励的规定等方面作出详细约定,必要的还应当在日常的管理及培训中多教育、多强调,以警示、约束员工行为,激励员工遵守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避免损失发生。当然,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给用人单位财产造成损失的赔偿,必须以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基础制定赔偿比例,不能过重加大劳动者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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